(2017)沪0110民初18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莫琦与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琦,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086号原告:莫琦,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蔡文青。原告莫琦与被告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莫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莫琦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琦撤诉处理。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