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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唐会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唐会清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329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未央路。法定代表人:刘小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友国,男,住武陵源区。委托代理人:唐祚江,男,住武陵源区。被告:唐会清,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会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过他人做思想工作,自觉交纳了水费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唐会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方慧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