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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伏燕等与陈泽衣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伏燕,陈茂君,黄翠,黄雨洁,陈泽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82号申请人:黄伏燕,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申请人:陈茂君,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75********。申请人:黄翠,女,200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03010878法定代理人:黄伏燕,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系黄翠父亲。申请人:黄雨洁,男,200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13232008********。法定代理人:黄伏燕,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系黄雨洁父亲。被申请人:陈泽衣,男,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团结村*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39********。申请人黄伏燕、陈茂君、黄翠、黄雨洁与被申请人陈泽衣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以被申请人陈泽衣名义应在蓬安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予以冻结653,040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以被申请人陈泽衣名义应在蓬安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予以冻结653,0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