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明进与被执行人吴弼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明进,吴弼,付义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明进。被执行人:吴弼。被执行人:付义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弼、付义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120550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4193元,共计29039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付义汉工资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弼、付义汉无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