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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兰开芬与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开芬,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袁国清,张启义,刘碧琴,曹选翠,沈安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919号原告:兰开芬,女,1953年10月1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方,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组织机构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苟荣祥。被告:苟荣祥,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袁国清,男,汉族,1992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张启义,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刘碧琴,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曹选翠,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沈安兴,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兰开芬与被告龙里县康雅先蔬菜种植农场、苟荣祥袁国清、张启义、沈安兴、刘碧琴、曹选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