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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孝梅与苗红义、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梅,苗红义,周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795号原告陈孝梅,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苗红义,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周红,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梅诉被告苗红义、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梅以无法联系被告苗红义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孝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孝梅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