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孝梅与苗红义、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梅,苗红义,周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795号原告陈孝梅,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苗红义,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周红,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梅诉被告苗红义、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梅以无法联系被告苗红义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孝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孝梅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