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臣好、金圣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臣好,金圣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臣好,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燕青(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圣泽,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2016)浙0104执1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金圣泽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悦江苑4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金圣泽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臣好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圣泽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悦江苑4幢1单元402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