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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尤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3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法定代表人:叶向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金鑫,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尤利,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