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成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成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更2号罪犯罗成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2日,初中文化,家住宣汉县,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3月7日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川17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宣汉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罗成林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宣汉县司法局以罪犯罗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建议对罗成林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罪犯罗成林不假外出,同月22日,宣汉县司法局对罗成林给予了警告处分。罗成林不遵守法律法规,于2017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宣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本院认为,罪犯罗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假外出并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川17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罗成林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罗成林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3日,折抵刑期33日,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峰人民陪审员  严玉平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