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978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兴东,秦文银,柳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519号之一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陆游游,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3993U,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开发区振宇西路。法定代表人:秦文银。被告: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52552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南环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钱和平。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29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南环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陈绵根。被告:万兴东,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秦文银,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柳亚琴,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兴东、秦文银、柳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1元,依法减半收取46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70.50元,由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凌 嵘人民陪审员 钱夕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