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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丽川、曾青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丽川,曾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涂丽川,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曾青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涂丽川与被执行人曾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丽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青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涂丽川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涂丽川申请(2017)浙1123执8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