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坤刚与傅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刚,傅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57号原告:陶坤刚,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傅卫忠,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陶坤刚诉被告傅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坤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坤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陶坤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