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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坤刚与傅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刚,傅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457号原告:陶坤刚,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傅卫忠,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陶坤刚诉被告傅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坤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坤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陶坤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