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曹丽与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丽,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6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磊。再审申请人曹丽因与被申请人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终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仅判决养老保险,未保护其它请求。(二)单位拖欠曹丽工资,曹丽是单位固定工人,应该支付报酬。(三)其是技术监督局职工,应该在技术监督局退休。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0日曹丽与监督管理局自愿达成了协议,监督管理局一次性给付曹丽养老保险金4万元整,曹丽表示本案结束后不再向管理局主张任何权利。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当日制作送达了(2016)黑05民终435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2月14日,曹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享受事业编制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并为其解决第一次诉讼未解决的医疗保险、工资补偿款、最低生活费。因曹丽与监督管理局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故曹丽主张应为其补办医疗保险,并给付工资补偿款、最低生活费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曹丽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伟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