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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 与王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胡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王某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36.14元。并承担诉讼费430.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材料款、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9455.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9455.7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