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民催8号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号*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113340。法定代表人:张光付,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十五日(但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429856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出票人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崔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票面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开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