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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从辉与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从辉,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737号申请人:邓从辉,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杜明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邓从辉与被申请人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杜明金、被告钟绵成、被告徐桂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从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人民政府缴纳的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担保人李世强以本人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中大街居委会面积为60㎡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003**号;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1999字第0305047-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人民政府缴纳的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李世强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中大街面积为60㎡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003**号;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1999字第0305047-1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延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礼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