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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与黄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黄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69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建筑装饰城*****号。经营者:郑宜春,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与被告黄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澳利达灯饰商行负担。审 判 员  赵 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