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正国与晏云庆、冯兴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国,晏云庆,冯兴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837号原告:秦正国,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航,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云庆,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冯兴梅(系被告晏云庆妻子),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秦正国与被告晏云庆、冯兴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秦正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正国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秦正国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