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与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栋。被执行人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案字第0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30430.65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1803.21元,承担仲裁费人民币1350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3583.8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7)沪贸仲案字第023号裁决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智诺(上海)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案字第023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