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胥执灿、被告梁志国、陈林秀、梁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执灿,梁志国,陈林秀,梁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187号原告:胥执灿,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告:梁志国,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文升乡。被告:陈林秀,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文升乡。被告:梁兴友,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文升乡。原告胥执灿与被告梁志国、陈林秀、梁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胥执灿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