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汤光汉与黄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汉,黄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506号原告:汤光汉,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黄金林,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汤光汉与被告黄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汤光汉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光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光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光汉负担。审 判 员 罗 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嘉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