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小豪、何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豪,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306号申请人:余小豪,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宗发,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丹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2424G。法定代表人:何宗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余小豪诉被申请人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小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小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