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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本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顾本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225号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一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倡、吴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本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本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本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8元减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