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鳌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鳌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杜素月,林宣和,温兴碧,林君,郑龙,许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64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鳌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益成嘉园1-2-3幢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913xxx205K。负责人:王德立。被执行人:杜素月,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宣和,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兴碧,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君,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郑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许晓燕,女,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鳌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7)浙03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素月、林宣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兴碧、林君、郑龙、许晓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