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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2017年5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3月1日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为庄家“靓仔”(身份信息不详,未归案)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并收取投注额百分之十的提成。王某某每期收受外围码投注后,选择其中一部分投注额自己坐庄“吃水”,剩余的一部分投注额投到“靓仔”提供的“CC彩球”网站,每期六合彩开码后,王某某将其提成和自己坐庄“吃水”部分合计后的盈亏记录在账本中。根据统计,截止至被抓获时,王某某通过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和自己坐庄“吃水”非法获利共7633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收取“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通过收取提成和自己坐庄“吃水”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763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查查明:自2016年3月1日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为庄家“靓仔”(身份信息不详,未归案)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并收取投注额百分之十的提成。每期六合彩开码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投注情况记录在笔记本中。根据统计,截止至被抓获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76330元人民币。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缴获其收取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款项2633元。再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8月8日将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76330元退到本院指定帐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入所体检表:体表正常;(2)作案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两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一组;(4)搜查证1份、搜查笔录2份:27张二联单据、嫌疑赌资2643元、电脑主机一台及液晶显示屏一台、A4纸单据一张、黑色封面记录账本一本;在李某、刘某1身上各搜出单据一张;(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两份:27张二联单据、2603元现金、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屏各一台;黑色封面记录账本一本;(6)王某某对收取他人外围码赌博投注所开出的27张二联收据的指认:编号1288441金额260、编号1288442金额100、编号1288426金额30、编号1288439金额116、编号1288440金额50、编号1288434金额60、编号1288433金额50、编号1288451金额100、编号1288447金额170、编号1288448金额14、编号1288445金额15、编号1288446金额20、编号1288437金额90、编号1288438金额230、编号1288431金额20、编号1288432金额300、编号1288428金额100、编号1288427金额30、编号1288430金额16、编号1288429金额40、编号1288449金额22、编号1288450金额50、编号1288425金额130、编号1288424金额120、编号1288443金额200、编号1288444金额100;编号1288406金额200(只有这一张是5月23日)。(7)王某某对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所使用的A4纸汇总单的指认;(8)李某对5月25日在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投注六合彩的编号为1288441的收据的指认;(9)李某对5月25日投注六合彩的编号为0005257的底单的指认;(10)刘某1对5月25日在一无名商店投注六合彩的编号为1288440的收据的指认;(11)王某某对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登录赌博网站下注赌客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所使用的电脑显示屏和键盘、电脑主机的指认;(12)王某某对下注赌客的赌博投注的电脑页面的指认;(13)王某某对登录CC彩球网赌博网站下注赌博投注的页面的指认三份;(14)王某某对2017年5月18日至5月23日在CC彩球网下注赌博投注的界面、2017年5月18日在CC彩球网下注赌博投注的记录的界面、2017年5月23日在CC彩球网下注赌博投注的记录的界面、网上投注外围码的历史账单界面、收取的赌资的指认;(15)李某对投注六合彩的无名商店、投注六合彩时的照片、粉红色二联收据的指认;(16)曾某对投注六合彩的地方的指认;(17)刘某1对投注六合彩的地方、老板娘开回的收据的指认;(18)周某、陈某2对购买矿泉水、饮料的商店的指认;(19)扣押2633元财物收据一份;(20)到案经过;(21)情况说明:未查明“靓仔”;(22)王某某、李某、曾某、刘某1、陈某1、周某、黄某无吸毒行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七份;(2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三份:李某、曾某、刘某1的收据;(24)王某某、李某、曾某、刘某1、陈某1、周某、黄某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陈某2户籍资料;(25)王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7年5月25日20时许,我去到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无名商店向该商店的老板娘投注了260元的“六合彩”外围码,到了约21时许就有警察来检查了。2017年4月份我看见该商店有人进行“六合彩”外围码投注,5月14日左右我开始去该商店进行投注了,那时我向商店老板投注了80元的特码,当晚没中,到了5月17日左右我又再次到该商店进行投注了130元,当晚中了,我赢了205元,5月25日我又再次投注了260元,其中160元的特码和红波单50元、绿波单50元,今晚买中红波单赢了250元。据我所知投注特码的赔率是1赔40,特码又分红波单或绿波单,红波单或绿波单的赔率是1赔5,其他的赔率我不知道。我是以现金进行投注的。我告诉老板娘投注的号码及金额,再把投注的金额给她,后该商店老板娘就会在一张粉红色的单据上写上我的投注号码及波色及金额,后老板娘就会把这张粉红色单据给我,后如果我买中的话就可以凭这张单据找老板娘兑奖。我一直都是向该商店的老板娘投注的。我去该商店投注时看见该商店的老板娘在利用该商店内的一部计算机观看“六合彩”的网站页面,据我所知老板娘通过那部计算机得知每次开出的特码。辨认:陈某1、王某某就是在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和女老板(2)证人曾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7年5月25日20时许,我去到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向老板娘(经辨认系王某某)投注了90元,后我在等待开码的期间就有警察来检查了。我先告诉老板娘我想买的号码及买多少钱,给了钱后老板娘就会开一张单据给我们,该单是一张收据单,一式两份的,我们买码的拿的那份是粉红色底单,老板娘那里有一份保存,以此作为下注的依据,下注单上写有期数、下注的号码及金额,如果买中的话就可以凭底单到老板娘那里兑钱。该单的编号:0005257。我买了04、15、28、40这四个号码,每个数字分别买10元,另外还买波色加单双,买了50元绿波、双。买特码的赔率是1赔40,波色家单双的赔率是1赔2.5。买中了向老板娘兑钱。这时我第二次去买,上期我大约投了30元左右。我没有老板娘在商店内利用电脑进行投注买“六合彩”。辨认:王某某就是在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女老板。(3)证人刘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7年5月上旬,我路过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时看见该店有人进行“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到了约5月24日左右我开始去该商店进行投注了,我一共投注大约3到5次,投注过几次都是输的,只中过一次两元的特码,我是向老板娘(经辨认系王某某)投注的。买特码的赔率是1赔40。老板娘有开投注单给我。5月25日我下楼用50元投注,我身上的编号为1288440的粉红色单据被民警查获了。辨认:王某某就是在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女老板。(4)证人陈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前几期才知道王某某在商店收取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的,是王某某告诉我的。她没告诉我她什么时候开始做这个,也没告诉我她收取了多少投注及输赢。王某某将收取到的“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额后交给一男子,该男子会在开奖前到王某某经营的店铺将何人的投注额拿走,我没见过该男子。王某某有收取提成,提成如何计算不清楚。我不知道王某某有个网站的账号密码,我没见过王某某在网站上进行投注。(2)证人黄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7年5月25日21时左右,我去到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的一间无名商店内,到了该店后我本来向该商店的老板娘投注“六合彩”特码的,在那里站了2分钟后就有警察来了。2017年2月底左右一个微信朋友告诉我该商店可以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于是2月底我就去向老板娘(经辨认系王某某)投注了10元特码,第二次是过来三天后的星期二,我向老板娘投注了10元的特码,第三次是昨晚,但我还没投注就被抓了。我是以现金进行投注的,我将投注的号码或波色及金额告诉老板娘,接着再把投注的金额给她,后老板娘就会在一张粉红色的单据上面写上我投注的号码或波色及金额,并把这张粉红色单据给我,如果我买中的话就可以凭这张单据去兑奖。我不知道她有无利用计算机进行“六合彩”外围赌博。辨认:王某某就是在超越网吧对面一无名商店内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女老板。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3月至案发,我共接受了客人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下注单182期,地点都是在南江工业园超越网吧对面,至今我共收取的投注金额应该是360000元左右,具体没详细统计过,至今我共得到约36400元的提成。2017年5月25日21时15分许,警察在现场查获我收取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27张二联单据、1张A4纸单据和现金2633元。5月25日19时许至被查处时,我共为20多名客人写了26张“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总额2433元),我是在一本二联收据本上为客人写投注单的,收据编号是NO.1288424至NO.1288451,其中NO.1288435和NO.1288436两张收据被我撕掉作废。我的柜子里还有一张NO.1288406的二联单据是5月23日其中一个客人下注的200元,当天开码的号码是49(该号是“和”,即不输不赢),200元就放在柜子里等客人来取。其他的开码期平均每期有10多个至20多个的客人,平均每期接受客人的投注金额是2000元左右。客人找我投注的方式:他们一般来到我的商店里,会将需要投注的号码报给我,我会将他们报来的号码记录在一本二联单据上,后将底下的红色单据交给对方,后客人就把投注的金额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我,我自己的二联单据本上留底,后我按照二联单据上的投注号码和投注金额对应填在一张A4纸单据上,该张A4纸单据是投注的汇总单(第二堂补:等到每期开码前10多分钟,我就停止接受下注,后利用开码前的10多分钟我会将每期总投注额的一部分金额通过网站投注到网上,剩下一部分金额我“吃水”了,意思是我没有投注到网上,“吃水”的这部分金额就由我直接对客人负责,假入这部分投注没有中我就可以自己赚取了)。民警在我的住处搜到了一本黑色封面的本子,里面有我记录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23日我和庄家的交收情况,我记录的时候会在本子的最上方写上月份,正对着月份下面写上多少号,号的右边我用“+”或“-”符合加上数字,比如+2200就是当日开码后我接受的所有“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情况是庄家赢了2200元,我要向庄家交2200元的意思,比如-2200意思就相反,我和庄家交收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交易的,庄家会过来和我对账。如何和客人结算:如果开完奖之后,买中的客人会凭我写给他们的那张红色单据来我的商店找我结算,有些客人是开奖当晚来,有些是第二天来,都是现金结算。5月25日的盈利情况:5月25日开出的码是07,按照我写出的26张的单据总额是2433元,我可以得到10%的提成,就是243元,庄家会以现金的方式给我243元提成,每期无论我收取多少投注额,都是以10%比例得到庄家的提成。接受客人投注后的做法:开码的当天21时20分左右,我就停止接受下注了,大约21时25分庄家就会到我的店里对当天的A4纸汇总单拍照,21时35分开码后,就知道当天的输赢情况了,一般次日下午15时许庄家会来我店和我核算前一晚的下注情况,我们便按输赢情况交收,另外庄家还会按投注金额的10%提成给我。民警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一台有“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网站和账号的电脑,里面的投注情况是我自己的投注情况,我从2017年5月中旬开始自己在网上投注的情况,不是客人投注的情况,网址不记得了,网站名是CC新球网,账号是:U-B2S4,密码我丈夫才知道。我称呼庄家为“靓仔”。第二堂:我之前没有说到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屏,是我想隐瞒用电脑在网上将客人下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单投注到网上的事实。我通过网站下注外围码的网址是https://ij17.ccbenz.com,网站名叫:CC彩球网,我用账号U-B2S4登录上去投注的,密码是hao12345,因为之前我不想说太多我网上投注的情况,所以就说是CC新球网,说是我自己用来自用下注的,其实是我用来投注客人下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网站。我从2016年3月份至今都是用账号密码登录这个网站去投注客人的外围码单,不是我之前说的庄家会当晚过来我店拍照核算。网址和账号密码是庄家给我的,2016年初,他到我店内说可以帮忙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下注,可以得到下注额的10%提成,我同意了,他便用纸写下了网址和账号密码,他说要通过这个网址里的网页登陆上去投注,他当时还叫我怎样操作,还帮我在浏览器上收藏那个网址,收藏名是666,该账号登陆上去后可以看到有个额度是20000,意思是该账号最多可以网上下注的金额为20000元,该网站可以显示我的账号最近一个星期约3-4期的网上投注情况。被查处时该网站显示着2017年5月18日至5月25日的投注金额及输赢结果,其中5月18日我投注金额是1250元、我输1237.5元,5月20日我投注110元、我输108.9元,5月23日我投注400元、我输396元,5月25日还来得及将我当日收取的外围码单在网上投注就被查处了。因为我基本上每期都有“吃水”,所以在网上显示的投注金额没有我之前说的每期约收取的下注金额2000元以上。我一般每期“吃水”50元左右,多的时候1000多,例如5月20日和5月23日都是“吃水”1000多。每期开码后第二天15时许,庄家会开摩托车到我店和我核算输赢情况,核算完后我们以现金交收。27张二联单据的情况:合计2633元。被扣押的那张A4纸单据:是5月25日接受客人外围码下注的汇总单:汇总金额是2587元。黑色记录账本有部分纸张是我用来记录2016年3月份至今我接受外围码下注的输赢情况的,不是我之前说的和庄家交收的记录情况,我之前是害怕处理,没有说出事实。例如+2200就是当日开码后我赢了2200元,如果是-2200就是我输了2200元,从该记录账本的数据可以得知我开始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下注至今我赢了76330元,之前说的提成也包含在里面了。(问:为何汇总单的金额和你说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下注二联单据总额不同?)答:可能是我记录汇总单时写错了,以二联单据为准。第三堂:一般情况下都是每逢星期二、四、六是“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日,投注日晚上我都会在店内收取他人的外围码赌博投注,从晚上19时许开始收取,至21时20分停止收取客人中奖的金额由“靓仔”负责,有时候我自己都会收取他人的外围码赌注投注,如果我收取的外围码投注有人中奖了,客人就直接找我兑奖,我就自己掏钱给客人,属于都由我负责。“靓仔”是于2016年2月底左右提供CC彩球网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给我为其收取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的,并利用该网站进行下注的。最近三次接受投注的情况:5月20日我为“靓仔”收取他人的外围码赌博投注约2000元,该次外围码是58期,开奖结果不记得了,5月23日收取约2000元投注,该次是59期,开奖结果是49,5月23日收取约2400元投注,该次是60期,开奖结果是07.至今我大概收取了36000元提成。我不记得自己收取了他人多少期的投注。从我开始为自己收取他人的投注至今我共盈利约40000元,加上提成共获利约76000元,获利情况我有用一本黑色的账本登记。辨认:李某、刘某1、曾某是向我下注过“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7633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6330元人民币及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2633元人民币(暂扣四会市公安局),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韬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