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宁东镇。被执行人:李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学文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43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9354元(其中执行标的58575元、执行费7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