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926号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2003室。法定代表人:温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