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威尔洁洗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兆超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威尔洁洗业有限公司,宁夏大兆超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威尔洁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翔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宁夏大兆超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中房富力城A座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梁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威尔洁洗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兆超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案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中房富力城A座22层2207号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明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本案拍照入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60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