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556号原告: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321号西湖广场2105室。法定代表人:曾国魁,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荣,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理,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衡阳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