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郭某、王某及第三人何某、孙某、何某2、侯某、湖南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803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郭某、王某及第三人何某、孙某、何某2、侯某、湖南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五行“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落款时间“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10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五行“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中落款时间“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补正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审 判 长  谢萍瑛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苏胜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