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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敏、姚芳、饶奥翔、饶近茹、饶近意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临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敏,姚芳,饶奥翔,饶近茹,饶近意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敏,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奥翔,男法定代理人:姚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近茹,女法定代理人:姚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近意,女法定代理人:姚芳,女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临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泉县负责人:郭兴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敏、姚芳、饶奥翔、饶近茹、饶近意(以下简称高敏等五人)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临泉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终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敏等五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敏等五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敏、姚芳、饶奥翔、饶近茹、饶近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敏、姚芳、饶奥翔、饶近茹、饶近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含(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