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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永庆、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庆,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庆,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永庆申请被执行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