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614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