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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吴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吴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821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负责人:余光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吴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审 判 员  王晓露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