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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少荔与渭南市车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少荔,渭南市车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高少荔,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亢俊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车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若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桂梅,女,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履行期限已到期,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8000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580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高少荔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