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2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解放西路8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491494。法定代表人:李美华。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4号楼-222,组织机构代码:695769181。法定代表人:王北斗生。被执行人:王北斗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上海青浦法院处置,本案分配得款64369.62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82209.7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北斗生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腾华纸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研祥实业有限公司、王北斗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