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建福与罗国峰、黄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福,罗国峰,黄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6001号原告陈建福,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罗国峰,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黄汉英,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建福与被告罗国峰、被告黄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建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