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田仁与钟应祥、长沙港航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田仁,钟应祥,长沙港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杨田仁,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应祥,男,汉族,1960年6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港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迎霞路二条巷77号。法定代表人:谢跃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雄,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杨田仁诉被告钟应祥、长沙港航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田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应祥、长沙港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田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田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邓江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