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50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赵雪雨、唐祖铨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雨,唐祖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50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赵雪雨,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祖铨,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赵雪雨与唐祖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祖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雪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桂0324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祖铨在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川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NO1标施工工程款予以查封,因工程未结算。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祖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雪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祖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雪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文荣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卢传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