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刘胜明,王银生,王陆军,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庆磊,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慈胜大街**号。主要负责人:李予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生,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陆军,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后岗段。法定代表人:郭学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胜明、王银生、王陆军、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又以与刘胜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