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财保4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71726A。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洋江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2852-4。法定代表人:梁金达。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自身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仓港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