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11号之二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东山石灰石矿区内。法定代表人:李虎森,董事长。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晶。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92号。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587号沙田大厦1606-1611室。法定代表人:田永刚。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立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9元,减半收取11324.5元,由原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