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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高志国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12610.71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