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2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被告:吴某某,男,住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治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