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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2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被告:吴某某,男,住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治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