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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对刘利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刘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116号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经营者:班玉萍,女,1973年3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宪明,男,1959年2月26日生,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申请人:刘利,男,1989年6月19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街道。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刘利于2016年7月30日向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购买水泥,并出具65,000.00元欠条一份,约定在3个月内还款等。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刘利陆续给付货款32,000.00元,余款33,000.00元一直未还,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刘利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货款人民币33,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利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白城市富兴建材商店货款人民币3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8元,由被申请人刘利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