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郭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郭胜云,张明义,张善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9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张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郭胜云,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明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善本,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国社郭胜云、张明义、张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计0元。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双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