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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郭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郭胜云,张明义,张善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9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张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郭胜云,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明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善本,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国社郭胜云、张明义、张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计0元。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双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