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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乔楠、洪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乔楠,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才,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乔楠,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洪梅,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乔楠、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乔楠、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于2018年8月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乔楠、洪梅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8年8月7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乔楠、洪梅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于2018年7月11日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了周边群众,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宝成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