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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杰、张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杰,张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行长。被执行人杨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杰、张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杰、张艳芳未履行义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杨杰、张艳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6)豫0411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