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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淑华申请执行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华,李杰,曹允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51号申请人:马淑华,女1952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卫东街。被执行人:李杰,女,1951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允森,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黑27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杰名下位于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北秀小区1号楼1层所有权证号为:加区房权证卫东字第20**(xxxxx)号,面积为94.81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马淑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