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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得运与XX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运,XX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91号原告:杨得运,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XX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杨得运与被告XX军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得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得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得运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云婷 来自: